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绍兴市中宇金属物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9115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603民初9941号 |
案号 | (2020)浙0603执15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绍兴柯桥区法院 |
执行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绍兴市中宇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汛桥支行0901150901001借款合同项下截至2019年7月15日止的借款利息225551.90元,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算; 二、绍兴市中宇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汛桥支行0901150908001借款合同项下截至2019年7月15日止的借款利息653574.15元,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算; 三、绍兴市中宇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汛桥支行0901150909001借款合同项下截至2019年7月15日止的借款利息413227.53元,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算; 四、绍兴市中宇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汛桥支行0901150909002借款合同项下截至2019年7月15日止的借款利息143205.96元,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算; 五、绍兴市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震宇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对绍兴市中宇金属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四项债务在最高余额4235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绍兴市中宇金属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六、梁仁中、陈慧芸共同对绍兴市中宇金属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四项债务在最高余额4235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绍兴市中宇金属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绍兴市中宇金属物资有限公司、绍兴市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震宇贸易有限公司、梁仁中、陈慧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20元,依法减半收取88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上合计13860元,由绍兴市中宇金属物资有限公司、绍兴市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震宇贸易有限公司、梁仁中、陈慧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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