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税一稽罚[2020]287 |
违法行为类型 | 温州新华印刷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有取得深圳市久启开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具体为发票代码:4403162130,发票号码:71496919-71496921,开票日期:2017年5月26日,品名:铜版纸,金额:29230.77元,税额:4969.23元,价税合计:34200元。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2017年5月申报抵扣增值税4969.23元,并于2017年结转生产成本29230.77元。上述发票系业务员黄泽略在温州购进铜版纸而取得,与深圳市久启开贸易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在资金流方面,账上显示一直挂应付账款,但在谈话中江天洁称已现金支付,鉴于发票金额较小,予以采信。综上,你单位在温州购进铜版纸,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深圳(浙江以外地区),即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认定为偷税。以上事实有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2、税务稽查签证,江天洁签署“情况属实,无异议”;3、江天洁询问(调查)笔录、委托书;4、原材料明细账、记账凭证及所附相关原始凭证;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01705、201707)、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7、2018)、地方税费申报表(201707)及相关财务报表;6、企业基本户2017.3-9月银行对账单等证据证实。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5317.08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658.54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22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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