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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全恩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38105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084民初249号
    案号 (2018)苏1084执1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0
    发布日期 2018-03-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扬州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万凤生、张惠春欠款42万元; 二、驳回原告万凤生、张惠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840元,由原告万凤生、张惠春自行负担288元,由被告扬州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552元(此款原告万凤生、张惠春已预交,被告扬州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万凤生、张惠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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