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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金银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房金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228812-4
    执行依据文号 (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22号
    案号 (2017)粤03执恢3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14
    发布日期 2018-02-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南山肉联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借款人民币6000万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自2005年9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计付)。 二、如被告深圳市南山肉联厂未于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兴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有权依法以处置被告深圳市龙意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银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质押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深圳市龙意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金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南山肉联厂追偿。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0010元、保全费人民币300520元,由被告深圳市南山肉联厂负担,被告深圳市龙意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金龙承担连带责任(已由原告兴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预交,被告深圳市南山肉联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兴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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