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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洪经市监企处〔2020〕1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登记管理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以上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2
    决定机关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阮拥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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