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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新天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78783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6民初12286号
    案号 (2019)苏0106执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7
    发布日期 2019-0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新天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季波借款本金543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3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以43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61元,减半收取计5480.5元,由被告江苏新天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向原告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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