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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普莱特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熊海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49807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洪民二初字第14号
    案号 (2016)赣01执5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22
    发布日期 2018-06-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本案《借款合同》(编号:借7******1-01)项下江西普莱特饲料有限公司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1162774.79元,截至2015年10月15日未付利息为人民币883533.62元。被告江西普莱特饲料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10月15日之前向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明支行偿还上述全部欠款本息。若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被告江西普莱特饲料有限公司应按年利率9%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0463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317.5元,由被告江西普莱特饲料有限公司负担,该款由江西普莱特饲料有限公司2015年10月15日之前支付给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明支行; 三、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明支行对被告熊涌华用于抵押的位于青山湖区万科青山湖名邸12号楼101室(第1-3层)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洪房权证湖字第1000587935号)在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200万元【含(2015)洪民二初字第13号案中的借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江西普莱特饲料有限公司未依本调解书第一条、第二条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明支行有权以上述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200万元【含(2015)洪民二初字第13号案中的借款】范围内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为:被告江西普莱特饲料有限公司所欠借款本息、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等; 四、被告北京汇润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昌东国际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涌华、熊林汝、熊海滨、袁凤、魏兵、熊凯旋对本调解书第一条、第二条所述被告江西普莱特饲料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本息、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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