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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烟台市莱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61376****909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602民初9516号
    案号 (2019)鲁0602执33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20-04-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执行人烟台东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偿付申请执行人烟台国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00000元、借期内利息139326.23元、逾期利息349800元(以3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至2019年5月1日)及自2019年5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并由被执行人刘晓东、崔育红、烟台市莱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限被执行人烟台东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烟台国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4624.08元;并由被执行人刘晓东、崔育红、烟台市莱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申请执行人烟台国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37627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烟台国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7元,由被执行人烟台东成工贸有限公司、刘晓东、崔育红、烟台市莱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37550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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