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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723MA****5RX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723民初1498号
    案号 (2020)皖1723执1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0
    发布日期 2020-05-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桂林广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池州市莱茵贸易有限公司、郑飞翔共同确认:被告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池州市莱茵贸易有限公司应共同给付原告桂林广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货款401448.7元,并自2018年7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上述货款401448.7元还款方式为:自 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被告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池州市莱茵贸易有限公司于每月月底前各给付原告桂林广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货款8万元,余款于2020年3月31日前付清; 三、若被告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池州市莱茵贸易有限公司按期履行了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桂林广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放弃要求被告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池州市莱茵贸易有限公司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若被告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池州市莱茵贸易有限公司逾期给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原告桂林广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除要求被告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池州市莱茵贸易有限公司、郑飞翔立即给付剩余所欠全部款项外,还要求被告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池州市莱茵贸易有限公司、郑飞翔向原告桂林广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7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7773元,减半收取3886.5元,由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郑飞翔、池州市莱茵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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