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丹市监处字〔2021〕3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 |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贰元整(¥12.00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2021-14001号);3.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伍仟零壹拾贰元整(¥5012.00)上缴国库。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08 |
| 决定机关 | 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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