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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8MA****J17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焦作裁字第97号
    案号 (2021)沪0118执29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外省市仲裁机构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日期 2021-06-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公司自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已结算但未支付的工程款678847元及利息(以678847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2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申请人全部付清该已结算但未支付的工程款时止); 二、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质保金621929元及利息(以497543.2元质保金的利息自2018年6月30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申请人全部付清该497543.2元质保金时止,其中124385.8元质保金的利息自2020年6月30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申请人全部付清该124385.8元质保金时止); 三、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少计未计工程款169373.07元及利息(以169373.07元为基数、2016年1月22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申请人全部付清该少计未计的工程款时止);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本案仲裁费31886元,由申请人承担18816元,被申请人承担13070元;申请人已经预交的仲裁费本会不再退还,待本裁决执行时一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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