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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华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0055****786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02民初7486号
    案号 (2019)赣0102执21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0
    发布日期 2019-08-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龚志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梁诚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借款120万元从2017年9月26日、借款20万元从2017年11月1日、借款10万元从2017年11月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后扣除7万元); 二、被告江西华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龚志华、江西华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4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64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龚志华、江西华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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