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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红河州创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康建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250007****11X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云2504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云2504执4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8
    发布日期 2017-11-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弥勒市大丰生态野猪养殖产销专业合作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弥勒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8月20日所欠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151002.50元,逾期期罚息69435.42元,复利11401.64元,合计3231839.56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利息按月利率7.075‰计算、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复利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计算)。 二、由被告红河州创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弥勒市大丰生态野猪养殖产销专业合作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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