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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大容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269****04XC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202民初2119号
    案号 (2018)辽0202执38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3
    发布日期 2019-01-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容铜业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金额95万元; 二、被告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容铜业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金额95万元产生的利息(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天津大容铜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律师费32900元、罚息(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95万元的日万分之五计算); 上述二被告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18820元(含案件受理费138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容铜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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