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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公(消)行罚决字〔2016〕04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依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平阳县鳌江镇鞋业园区C区27幢的浙江依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车间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浙江依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平阳县建设银行消防罚没款专户(户名:平阳县财政局罚款代收户,帐号:33001627127059012345,地址:平阳县昆阳镇雅河路246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阳县公安消防局 2016年12月1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12
    决定机关 平阳县公安消防局
    法定代表人 冯易乐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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