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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炎陵振盛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22507****49X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91民初2705号
    案号 (2020)苏0591执44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日期 2021-02-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炎陵振盛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1914000元,逾期违约金14241.5元及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全部未付租金中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的逾期违约金;二、被告王树生、王金明对被告炎陵振盛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炎陵振盛木业有限公司未能如期足额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台中银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有权以已办理抵押登记(登记编号43022019002330,抵押物为:厂牌为强盛机械厂、规格型号为QSCT-6的全自动伺服驱动中板拼接机1台及厂牌为鑫瑞达木业的贴面热压机3台)的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7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077元,由原告振盛木业、王树生、王金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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