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榕仓市监金罚决字【2021】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029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0396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2-26 |
决定机关 | 金山市场监督管理所 |
法定代表人 | 许其键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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