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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萧市管市监罚城处〔2019〕1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其对租房协议中所盖公章系私刻的行为并不知情,且已主动变更公司住所,情节并不严重,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提出如下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12
    决定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