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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华市中欣联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45291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702民初5118号
    案号 (2019)浙0702执17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2
    发布日期 2019-09-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华市中创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颜新夫代偿款924521.5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6月8日始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6月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金华市中创实业有限公司、金华市中欣联运有限公司、徐洪权、丁美琴、徐翦、潘雯对被告金华市中创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分别承担十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颜新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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