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华市中欣联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翦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45291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金婺商初字第01285号 |
案号 | (2016)浙0702执14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执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29 |
发布日期 | 2016-07-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长兴中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楼春根借款本金11753521.6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长兴中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楼春根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三、被告徐洪权、丁美琴、徐翦、金华中创实业有限公司、金华市中欣联运有限公司、金华市中创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金华市永亨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长兴中创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驳回原告楼春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2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032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楼春根负担4839元;被告长兴中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8414元,被告徐洪权、丁美琴、徐翦、金华中创实业有限公司、金华市中欣联运有限公司、金华市中创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金华市永亨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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