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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华市中欣联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45291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金婺商初字第00321号
    案号 (2015)金婺执民字第041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08
    发布日期 2015-12-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华市中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0万元,支付利息1643999元(利息已算至2014年12月31日,此后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和律师代理费13000元。 二、被告金华市中创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金华市永亨物流有限公司、金华市中欣联运有限公司、徐洪权、丁美琴、徐翦、长兴中创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金华市中创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金华市英明纸业有限公司、傅国明、吴国英对被告金华市中创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中的700万元,利息1211368元(利息已算至2014年12月31日,此后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金华市婺城区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89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39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华市中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金华市中创实业有限公司、金华市中创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金华市永亨物流有限公司、金华市中欣联运有限公司、徐洪权、丁美琴、徐翦、长兴中创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金华市中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众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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