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华市中欣联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翦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45291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金婺商初字第00361号 |
案号 | (2015)金婺执民字第035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执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9-07 |
发布日期 | 2015-12-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金华市中创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归还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支付利息410333元(利息已算至2014年12月31日,此后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款于2015年7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由被告金华市中创实业有限公司、金华市永亨物流有限公司、金华市中欣联运有限公司、徐洪权、丁美琴、徐翦、长兴中创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金华市中创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律师费7000元,由被告金华市中创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金华市中创实业有限公司、金华市永亨物流有限公司、金华市中欣联运有限公司、徐洪权、丁美琴、徐翦、长兴中创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金华市中创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受理费1510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华市中创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金华市中创实业有限公司、金华市永亨物流有限公司、金华市中欣联运有限公司、徐洪权、丁美琴、徐翦、长兴中创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金华市中创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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