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华市中欣联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翦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45291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金婺商初字第02016号 |
案号 | (2015)金婺执民字第0333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执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8-12 |
发布日期 | 2015-12-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华市中欣联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编号为33700113010080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76663.88元(暂计至2014年9月4日,此后利息按该合同约定另行计付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金华市中欣联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编号为******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35万元,并支付利息28952.83元(暂计至2014年9月4日,此后利息按该合同约定另行计付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 三、被告金华市中欣联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编号为3370011401001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65万元,并支付利息78279.88元(暂计至2014年9月4日,此后利息按该合同约定另行计付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 四、被告金华市中创实业有限公司、徐翦分别对被告金华市中欣联运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徐洪权、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分别对被告金华市中欣联运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8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被告季彩仙对被告金华市中欣联运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137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被告浙江荣腾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金华市中欣联运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3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对被告徐翦所有的坐落于金华市广厦时代花园B7幢501室与八一南街永乐苑2幢2-601室的房产(金房他证婺字第00285903、0028590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对被告季彩仙所有的坐落于金华市城东街道玩云岭38号东城嘉苑2幢1-601室的房产(金房他证婺字第0032751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被告金华市中创实业有限公司、徐翦、徐洪权、季彩仙、浙江荣腾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华市中欣联运有限公司追偿。 十一、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0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40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华市中欣联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金华市中创实业有限公司、徐翦、徐洪权、季彩仙、浙江荣腾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三德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