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华市中欣联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翦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45291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金婺商初字第02231号 |
案号 | (2015)金婺执民字第026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执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6-17 |
发布日期 | 2015-09-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华市中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借款本金496万元及利息120634.57元(利息已算至2014年9月20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对被告丁美琴名提供位于金华市婺城区后街63号四世一品综合楼A幢1903、1905室的房地产(编号:金房权证婺字第00281103号、金房权证婺字第00281102号)在最高余额28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金华市中创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对被告金华市中创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余额12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金华市中欣联运有限公司对被告金华市中创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余额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被告丁美琴、徐洪权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余额12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682,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682元(由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金华市中创实业有限公司、金华市中创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金华市中欣联运有限公司、丁美琴、徐洪权共同负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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