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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邦臣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朝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83397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3149号
    案号 (2016)粤1971执175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1
    发布日期 2016-12-3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古瑞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325188.32元及利息、滞纳金[截至2014年7月31日,利息1177.06元、滞纳金535.35元,后续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计收(最低为10元),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 二、被告徐朝丰、东莞市邦臣光电有限公司对被告古瑞芳的前述债务(其中本金最高余额为500000元)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48.68元、保全费2236.22元,共计诉讼费8684.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13.57元,由被告古瑞芳、徐朝丰、东莞市邦臣光电有限公司共同承担8271.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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