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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邦臣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朝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83397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172号
    案号 (2015)东一法松执字第013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21
    发布日期 2016-12-26
    已履行 已履行129311.78元。
    未履行 尚欠7219226.27元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东莞市邦臣光电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面额为330万)项下垫付款人民币1972971.32元及利息(暂计至2014年1月2日,利息为7801.73元,后续利息按每天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东莞市邦臣光电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清偿贷款48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从到期日即2014年2月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东莞市邦臣光电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清偿贷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按固定利率7.8%从2013年8月8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按固定利率11.7%从2014年2月5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东莞市邦臣光电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00元;申请执行人对处置被执行人东莞市邦臣光电有限公司提供的案涉质押财产(即专利权质押登记号:2013990000512项下的2项发明专利以及31项实用新型专利)所得款项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古瑞芳、徐朝丰、徐朝东对被执行人东莞市邦臣光电有限公司在上述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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