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市建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2431****04X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502民初8609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288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南昌市建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谢芳连支付工程款357750.52元、鉴定费3000元、利息23530.26元,合计384280.78元;并支付以357750.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从2018年2月14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谢芳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南昌市建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5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谢芳连负担9081元,被告(反诉原告)南昌市建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950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71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南昌市建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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