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诸地税稽罚[2018]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诸暨宏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1、公司2006年5月26日取得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小蒋村湾土地一块,用于商住楼开发,项目名称“怡江花园”,其中开发商务楼一幢,11楼为跳空层,装修后为二层,用于公司办公,面积为479.8平方米,于2015年3月装修完并投入使用,合同决算装修款4780000元。该办公楼公司未结转至固定资产。装修费用未列入公司财务核算。2016年12月31日,怡江花园账面开发产品成本余额26373658.42元,2015年1月多结转开发成本1554104.29元,2017年3月14日,进行账户调整,调整后怡江花园项目开发产品成本余额27927762.71元。2016年12月31日怡江花园未售面积为6878.04平方米,该办公楼的开发成本为:27927762.71/6878.04*479.8=1948191.72元。自用的11楼房产原值应为:1949191.72+4780000=6728191.72元。该办公楼于2015年3月投入使用,房产税从2015年4月起征收。2、在2015年11月的自查中,按开发成本价2470101.56元作为原值补缴了2015年度房产税20748.86元,2016年度房产税20748.86元。2015年少申报缴纳房产税:6728191.72*70%*1.2%/12*9-20748.86=21638.75元;2016年少申报缴纳房产税:6728191.72*70%*1.2%-20748.86=35767.95元。相关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2、询问笔录1份共3页;3、资产负债表、利润表1份共6页;4、规划许可证共16页;4、自查报告1份共15页。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少申报缴纳的房产税2015年度21638.75元、2016年度35767.95元,各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七十的罚款,罚款计40184.7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5-14 |
决定机关 |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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