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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兴市监工罚(2019)196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94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12
    决定机关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卫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