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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青羊市监(工商)罚字〔2019〕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广告内容一般准则标准>>广告含有虚假的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8000元(贰万捌仟圆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23
    决定机关 成都市青羊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兰波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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