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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德自然资规罚〔2019〕7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德清县扬烨制笔股份有限公司违法占地
    行政处罚内容 德清县扬烨制笔股份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5年5月擅自占用坐落在德清县钟管镇东千村东庄桥地段1136平方米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已建成房屋1幢,建筑占地面积936平方米(建筑面积2820平方米),硬化地面200平方米。目前用于德清县扬烨制笔股份有限公司厂房。经勘测认定,该项目选址符合钟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年完善版。原地类面积为建设用地面积1136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于未经批准违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钟管镇东千村退还违法占用的1136平方米土地;2.罚款。对违法占用的1136平方米建设用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贰仟柒佰贰拾元整(¥:22720)。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05
    决定机关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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