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滨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66****11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6民初3718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176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山东福鹏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石材采购合同》;二、被告天津滨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福鹏石材有限公司货款161568.75元;三、被告天津滨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福鹏石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161568.75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30%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1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天津滨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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