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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众信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7373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马民三初字第00101号
    案号 (2021)皖05执2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6-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大韶百川彩色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304513.65元;二、被告湖北大韶百川彩色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自2014年8月1日起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67145.78元;三、被告广州众信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天福纸箱纸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本案案件受理费3209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7098元,由原告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天福纸箱纸品有限公司负担3965元,由被告湖北大韶百川彩色包装有限公司、广州众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31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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