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汕环罚字〔2018〕第4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环保部门6月27日现场检查,3月26日、6月27日、10月11日和12月4日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投资开发建设的位于龙湖区中山路与泰星路交界的“锦峰·E公馆—T3及8#商业”工程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于2016年1月15日开工建设,至2018年4月14日因报建手续问题停止建设,停工时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肆拾玖万贰仟柒佰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28 |
决定机关 |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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