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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乐美(江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35K1KL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03民初2287号
    案号 (2019)赣0103执64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8
    发布日期 2019-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乐美(江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胡婧璐、胡信和、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慧军借款本金4 500 000元及利息(以4 5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1月31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陈慧军对被告胡婧璐已经办理股权质押的ST乐美(871450) 2200万股股票拥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张彦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陈慧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 36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23 308元;由被告乐美(江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胡婧璐、胡信和、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 053元,被告张彦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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