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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澄地税稽 罚 〔2018〕 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1、对你单位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9076.85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对你单位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违法行为处少扣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5768.13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02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阴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