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镇)应急罚〔2020〕1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耐特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6日对你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现查明:你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各1份,证明2020年11月18日,庄市街道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进行复查时发现你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事故隐患的事实;  2、戴云翔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2020年11月18日,庄市街道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进行复查时发现你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事故隐患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力和承担法律责任。本机关于2020年12月0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7
    决定机关 宁波镇海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毕岳勤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