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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78377****855D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891民初850号
    案号 (2021)苏0891执恢3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1-10-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应德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德圣支付所欠工程款4479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淮安飞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5四、驳回原告江德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320元,由被告应德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账号:6232636100108883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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