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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澳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0009****242H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82民初14462号
    案号 (2019)闽0582执21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6
    发布日期 2019-07-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广西澳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719061元及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二、欧水红、王雪莲、欧水东在各自保证责任最高额度内对广西澳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欧水红、王雪莲的最高额度为2000万元,欧水东的最高额度为600万元)。欧水红、王雪莲、欧水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西澳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52元,由广西澳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欧水红、王雪莲、欧水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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