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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卫职罚〔202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诸暨市鼎恒电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组织了97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论中童图丰需要复查,该单位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应金相进行复查,直至案发。该单位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直至案发。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规定。我局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的规定,给予诸暨市鼎恒电镀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13
    决定机关 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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