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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津市监滨罚〔2020〕2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14
    决定机关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蒋中富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