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沙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231607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5民初08945号 |
案号 | (2019)沪0115执702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22 |
发布日期 | 2019-04-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商众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913,993.75元的增值税发票交付给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沙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沙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上述增值税发票后三十天内将欠付的1,542,431.25元服务费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商众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沙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商众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7月22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54,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商众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足额收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钱款后立即将34台设备(附清单)返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沙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商众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1,9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6,948元,由原告四川省商众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1,948元,被告上海沙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反诉被告四川省商众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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