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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丰县金富源木材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L670131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21民初1006号
    案号 (2019)苏0321执44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8
    发布日期 2020-03-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渠卫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温立泉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被告渠卫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温立泉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被告丰县金富源木材加工厂、渠卫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温立泉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温立泉的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166元、公告费400元计55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丰县金富源木材加工厂、渠卫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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