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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鑫丰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96299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8民初5829号
    案号 (2019)津0118执21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4
    发布日期 2019-10-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方高科(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万元以及自2017年12月20日以22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天津市鑫丰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方众盛(天津)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天津市华信镀锌有限公司、王强、胡伯亮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70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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