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美露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50068****86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04民初6863号 |
案号 | (2019)皖0104执390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日期 | 2019-11-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美露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6334258.73元、截至2016年8月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550595.61元,此后的违约金以欠款6334258.7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已履行250万元付款义务);二、被告安徽美露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名义货价1000元;三、被告安徽美露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457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30200元;四、原告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应德提供的质押股权((六安)股质设立准字(2013)第194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核准通知书)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徐应德、姜义松、姚传梅、徐应梅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美露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32元,由原告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205元,被告安徽美露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徐应德、姜义松、姚传梅、徐应梅负担4632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美露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徐应德、姜义松、姚传梅、徐应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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