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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美露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20508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04民初1579号
    案号 (2018)皖0104执46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27
    发布日期 2019-01-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皖西富源大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5831333.32元和名义货价1000元; 二、被告皖西富源大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16年2月24日违约金为73562.5元;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5831333.32元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皖西富源大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8000元; 四、被告安徽美露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源、张绍敏、张德胜、钟露露、张梅、文才锐对上述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徽美露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源、张绍敏、张德胜、钟露露、张梅、文才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皖西富源大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362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皖西富源大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美露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源、张绍敏、张德胜、钟露露、张梅、文才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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