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自然餐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剑飞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93536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日商初字第20号 |
案号 | (2011)日执字第0006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1-09-06 |
发布日期 | 2015-04-0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中科海投资有限公司欠原告日照市连泰贸易公司货款本金11392486.5元,被告北京中科海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日照市连泰贸易公司30万元,于2011年9月至2012年6月每月的月底前分别给付原告日照市连泰贸易公司100万元,余款于2012年7月30日前全部付清;二、关于违约金为题,被告北京中科海投资有限公司按本协议第一项履行,则原告日照市连泰贸易有限公司同意免除其合同总额的2%的违约金;三、关于利息问题,1若被告北京中科海投资有限公司按时按协议第一项内容付清欠款,则双方于2012年8月30日前对所欠款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月底进行结清。2、若被告北京中科海投资有限公司每提前一个月全额结清欠款,则原告日照市连泰贸易有限公司同意免除其承担10%的欠款总额的利息,以此类推。四、被告北京中科海投资有限公司要有一次未按本协议第一条履行,本协议第二、三条即行失效;原告日照市连泰贸易有限公司有权继续按照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约定请求违约金和利息,并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五、被告大自然餐饮有限公司对该协议约定的被告北京中科海投资有限公司应付的欠款本金、违约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10885元,减半收取55442.5元,由被告北京中科海投资有限公司、大自然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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