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飞向未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606****463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民终2621号 |
案号 | (2021)粤01执23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朱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朱磊负担。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查明如下事实:孙政权在案涉协议签订时,为飞向未来公司持股20%的股东,且登记为鼎梵数码公司董事及总经理。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涉案《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以及飞向未来公司应否基于案涉协议履行配合股权变更登记及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合同义务?本院分析认定如下:飞向未来公司以《股权转让协议》第11.1条约定的相关资料未完成全部签名程序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针对各份资料的具体签署情况,本院认为:第一、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免职证明及任职书,虽无刘卫平签名,但刘卫平二审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确认其知悉案涉股权转让事宜,并同意和签署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文件。上述资料中已加盖鼎梵数码公司其他法人股东公章,该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另行签字确认,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必备条件。飞向未来公司以相关资料缺少鼎梵数码公司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签名为由,主张协议未生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二,《董事会决议》上的签名人员虽然字迹模糊,但是各方均确认,更换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股东会决定。而各股东签名的任职书及股东会决议,已就《董事会决议》表决事项作出决定。《董事会决议》即使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也不足以影响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条件的成就。第三,鼎梵数码公司债权人黄珍、陈静瑜虽未直接签署《变更担保人同意函》,但孙政权已单方出具《连带担保责任承诺函》,承诺若黄珍、陈静瑜向朱磊主张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孙政权自愿代替朱磊承担担保责任。该承诺函虽不对债权人直接产生变更担保人的法律效果,但于朱磊而言,在内部责任追偿上能够发生变更担保人的结果。此外,朱磊作为担保方对此种变更方式并无提出异议,而该变通方式亦不损害飞向未来公司、鼎梵数码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能够视为变更担保人的实现方式。飞向未来公司以黄珍、陈静瑜未签署《变更担保人同意函》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第四,案涉协议签署后,朱磊已向孙政权移交了鼎梵数码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飞向未来公司虽对于孙政权签收行为不能代表飞向未来公司提出抗辩,但是,1.孙政权在案涉协议签订时,系飞向未来公司股东,与飞向未来公司存在利害关系;2.飞向未来公司对于协议签订后的履行情况,特别是对于鼎梵数码公司控制权的交接,从未向朱磊提出异议。本院有理由相信,孙政权系代表飞向未来公司接收上述印章,且飞向未来公司已实际接管鼎梵数码公司并享有朱磊转让之股份对应权利。第四,《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全部成就,飞向未来公司应按约定向朱磊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20万元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第二期转让款30万元,虽按约定应在变更登记完成及资料交接后支付,但考虑到本案中朱磊已提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申请并获得支持,且飞向未来公司已实际接管鼎梵数码公司,亦未就相关资料欠缺问题提出质疑。本案一并支持朱磊关于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请求,有利于各方纠纷的一揽子解决,避免诉累。至于朱磊要求飞向未来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元,因在朱磊提起本案诉讼时相关文件确实缺少股东签名,存在瑕疵。该问题虽在二审阶段通过新事实的查明予以更正,但不足以构成对飞向未来公司违约责任的直接认定。故本院对于朱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朱磊上诉请求部分部分成立,一审法院对于涉案协议是否生效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5911号民事判决;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上诉人广州飞向未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朱磊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200000元;三、在第一期股权转让款200000元支付完毕之日起五日内,被上诉人广州飞向未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州鼎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孙政权、广州鼎梵数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华富海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金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域投资公司”)、广州鼎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卫平协助上诉人朱磊将其持有的被上诉人广州鼎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53.36%股权变更登记至被上诉人广州飞向未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被上诉人广州飞向未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朱磊变更为孙云翔;四、在上述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五日内,被上诉人广州飞向未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朱磊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300000元;五、驳回上诉人朱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一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上诉人朱磊负担1007元,由被上诉人广州飞向未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3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上诉人朱磊负担1007元,由被上诉人广州飞向未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39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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