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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上口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2MA****5UX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10736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25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6
    发布日期 2020-05-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上口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董蕾工资4241.3元; 三、被告辽宁上口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董蕾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000元; 三、被告辽宁上口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董蕾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0元; 四、驳回原告董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辽宁上口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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