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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镇江青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94552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82民初1467号
    案号 (2017)苏1182执4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0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镇江青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市润州区艺度广告设计制作中心加工费15840元、违约金1500元; 二、驳回原告镇江市润州区艺度广告设计制作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镇江青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75元,由原告镇江市润州区艺度广告设计制作中心负担15元,由被告镇江青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6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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